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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月 1 日起,食品“贴牌代工”不能再“一托了之”

2026-10-24 所属栏目:行业资讯 阅读量:1476

很多包装食品并不是品牌方自己生产的。品牌名印在正面、实际生产者写在背面小字里——这种"委托生产"长期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。2026 年 12 月 1 日起,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正式施行,把这件事第一次讲清楚了:谁能委托、谁负责、怎么报告、怎么标注,都有了统一口径。

一、新规从哪来,何时施行

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 113 号公布,公布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,施行时间为 2026 年 12 月 1 日。它的制定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规范对象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委托生产行为及其监督管理。

从时间线看,这份规章经历了完整的公开程序:2024 年 1 月 9 日,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;2025 年 12 月 12 日正式公布;2025 年 12 月 16 日,市场监管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办法即将发布;2025 年 12 月 25 日,总局在回应"南极磷虾油"相关事件时进一步明确,将以该办法把商标授权、特许经营、来料加工、定制生产等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形纳入监督管理,并细化委托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。

为什么要单独立一部规章?监管部门的判断很明确:食品委托生产涉及主体、品种、区域广泛,个别企业利用委托生产方式逃避监管,非法添加、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。委托双方尤其是委托方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,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。

进入 10 月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密集启动落地准备。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发布的《关于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〉实施告知书》为例,明确要求企业"准确界定委托生产行为、严格落实双方主体资质、执行委托生产报告制度、规范合同标签与过程管控、做好过渡期有序衔接",并提示自 12 月起将委托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。

二、什么算"委托生产":三个要素

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给出的定义是: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,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,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。

落到实务,判定是否为委托生产,看三个要素是否同时满足:

第一,按委托方要求。 产品叫什么、用什么配方、执行什么标准、包装长什么样、原辅料如何供应、以什么形式交付,由委托方说了算。

第二,从事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。 可以是整包给工厂做,也可以只外包某道工序(如分装、杀菌)。

第三,交付食品。 工厂生产完要把成品交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,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。

三个要素同时满足,就算委托生产,就得按新规来。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,它不看合同叫什么名字,而看实际的权利义务结构。

三、OEM 与 ODM:两条路都归它管

委托生产在行业里有两种最常见的模式:

OEM(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,原始设备生产),俗称"代工"——品牌方提供配方、工艺等技术资料,工厂按要求生产并贴品牌方标签。

ODM(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,原始设计制造),俗称"贴牌"——工厂运用自身技术或产品设计,按品牌方要求生产并使用品牌方商标。

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,都属于委托生产,都要按新规管理。

更需要留意的是商标许可与特许经营。新规明确:依照《商标法》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采取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,符合前述定义情形的,同样适用本办法。同时,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——授权不是甩手,授权人仍然背着质量责任。

四、哪些算、哪些不算

针对实践中复杂的情形,监管部门给出了具体的列举。

属于委托生产的常见情形包括:食品销售公司找工厂定制生产预包装食品;商超自有品牌食品(超市找工厂生产自营品牌的零食);多重委托(A 委托 B,B 又委托 C,每一层都是委托关系)。

不属于委托生产的情形包括: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生产同款食品,且集团内部常态化委托并有统一管理制度的;仅在标签上联名,不约定配方、标准和交付方式的;专供特定企业的原辅料或半成品(不面向市场销售);辐照加工环节外包;仅授权商标、不参与生产要求、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。

一句话判断:品牌方对产品有要求、工厂按要求生产并交货——就是委托生产;只是挂个名、收个商标费,什么都不管——就不算。

此外,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,不得违规拆分、部分委托;严禁层层转委托。这两条是针对过去"化整为零"规避监管的直接回应。

五、责任怎么分:委托方负总责,合同不能免责

长期以来,食品委托生产模式中存在责任模糊地带:一些委托方只重商标和营销,把生产环节完全"外包",对生产条件、工艺流程、质量管控不闻不问;部分受托生产企业为抢订单、降成本,在原料采购与过程控制上打折扣,甚至超出自身许可范围承接业务。一旦出现问题,双方常常相互推诿。

新规给出的原则非常清晰: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总责,生产方对生产行为负责。 并且,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委托生产合同,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、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,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。

围绕这一原则,双方各自的义务也被细化:

这就把"贴牌"从一种商业模式,重新定义为一种需要履行实质义务的法律关系。

六、四项"双"机制:报告、标注、检验、召回

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在制度设计上,可以概括为四个"双":

双报告。 自 12 月 1 日起,新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的,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,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;委托品种、期限等信息发生变化或合同终止的,也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、注销报告,不得瞒报漏报。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、食品类别、执行标准、合同期限等。这一设计让两地监管部门都能及时把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,并实现信息互通、协调联动。

双标注。 产品标签应当按规定如实标注委托方、受托方名称、地址、生产许可证编号。对消费者而言,这是最直观的变化——责任主体第一次完整地出现在包装上。

双检验。 受托方和委托方都须对产品进行检验,给产品质量上了"双保险"。

双召回。 委托方如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,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,并由委托方负责召回,生产方配合。

同时在过程管控上,委托双方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,落实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,强化原辅料把关、过程监督、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。

七、过渡期:11 月 30 日前要完成什么

按照各地已发布的实施告知书,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委托协议的企业,请于 11 月 30 日前完成自查梳理,及时补齐手续、规范标签标识;12 月 1 日起,所有委托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新规执行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办法实施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——这一条避免了新规对市场存量的冲击。

从监管节奏看,多地已明确自 12 月起把委托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,对资质不符、应报未报、标识违法、违规委托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。对企业来说,剩下的是一个多月的可操作窗口期。

八、对消费者意味着什么

把专业条款翻译成消费者的日常动作,其实只有一条:看包装。

过去,包装上那行小字的"受委托生产商"常常被忽略;今后,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、地址、许可证编号都要如实标注。想搞清楚一包零食到底是谁做的、谁对它的安全负责,不再需要猜。

更长远的意义在于,责任主体清晰化之后,行业竞争的着力点也会发生变化。当"谁生产、谁负责"写在包装上、报在监管系统里,靠信息不对称牟利的空间就被压缩了;对那些本来就把质控体系做扎实的企业与渠道来说,这是实实在在的信任红利。

常见问题 FAQ

Q:食品的 OEM 代工和 ODM 贴牌两种模式,都要按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管理吗?

A:都要。OEM(代工)是品牌方提供配方工艺、工厂按要求生产并贴品牌方标签;ODM(贴牌)是工厂运用自身技术或设计、按品牌方要求生产并使用品牌方商标。两种模式都符合"按委托方要求、从事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、交付食品"的判定要素,均按委托生产管理。采取商标许可、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,符合同样情形的,也一并纳入。

Q:食品委托生产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吗?要报告哪些内容?

A:需要,而且是"双报告"——委托双方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,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双方的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、食品类别、执行标准、合同期限等。品种、期限等信息发生变化或合同终止的,同样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报告。

Q: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什么时候施行?已经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怎么办?

A:该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公布,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。实施前已签订委托协议的,建议在 11 月 30 日前完成自查梳理,补齐手续、规范标签标识;12 月 1 日起所有委托生产活动须严格按新规执行。实施前生产的产品,可在保质期内继续正常销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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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行业政策资讯解读,具体执行以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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